索引號: | 11150207011547060K888888888/2023-00040 | 主題分類: | 廢止失效規(guī)范性文件 |
發(fā)布機構: | 九原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2-01 |
文號: | 〔2021〕27號 | 是否有效: | 無效 |
附件下載: |
下載
|
||
主題詞: | 九原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九原區(qū)困難群眾居住地申辦最低生活保障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九原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九原區(qū)困難群眾居住地申辦最低生活保障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 2021年02月01日 10:42 來源: 九原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共計字,預計閱讀時間 分鐘九原區(qū)困難群眾居住地申辦最低生活保障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qū)黨委、政府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決策部署,積極推進社會救助改革創(chuàng)新,健全完善分層分類、城鄉(xiāng)統(tǒng)籌的中國特色社會救助體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項救助制度,按照自治區(qū)民政廳《關于開展社會救助改革創(chuàng)新試點工作的通知》(內民政發(fā)〔2021]3號)和《包頭市困難群眾居住地申辦最低生活保障試點工作方案》要求,為有序推進我市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報社會救助,有效解決戶籍與居住地分離的跨區(qū)(旗縣)城鎮(zhèn)(非農戶籍)和九原區(qū)區(qū)內跨鎮(zhèn)(街道)困難群眾申請辦理城鎮(zhèn)低保的難題,方便困難群眾及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制定本試點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自治區(qū)黨委、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統(tǒng)籌城鄉(xiāng)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增強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服務能力為目標,以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創(chuàng)新社會救助體制機制為重點,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重點突破、統(tǒng)籌兼顧的原則,著力打造統(tǒng)籌銜接、政社互補、高效便捷、兜底有力
的多層次綜合救助新格局,進一步提高社會救助體系的科學性、規(guī)范性、系統(tǒng)性和有效性,切實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線。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困難群眾居住地申辦最低生活保障試點,瞄準困難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難點問題,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社會救助事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制度方向、政策舉措和路徑方法,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政策措施和創(chuàng)新成果,為我市社會救助改革創(chuàng)新提供借鑒和示范。
三、基本原則
1.堅持以民為本,兜牢底線。聚焦困難群眾最關心關注、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堅守基本民生底線。
2.堅持問題導向,解放思想。針對人居分離困難家庭申辦低保的難題,探索破解辦法,提升救助效益,增強困難群眾獲得感和幸福感。
3.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鼓勵試點地區(qū)在總體目標要求和框架下,結合地方實際情況,探索適應地方特點、符合地方實際的改革措施。
四、具體內容
(一)人員范圍
???居住地申辦低保的對象必須具備的條件如下:具有本市戶籍,且長期不在戶籍地居住的跨區(qū)(旗縣)城鎮(zhèn)(非農戶籍)和本九原區(qū)內跨鎮(zhèn)(街道)困難群眾(下稱:戶居分離對象);在非戶籍地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的住所、辦理了當地居住證的。可以到居住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一門受理”窗口申請低保救助。非戶籍地居住僅限跨區(qū)(旗縣)和跨鎮(zhèn)(街道)兩種情形。
? ??(二)操作辦法
1.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個人向居住地的蘇木、鎮(zhèn)、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困難人員在申請時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居住地村(居)委會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時需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并書面聲明家庭經濟狀況并在社會救助個人誠信告知書上簽字,授權并自愿接受社會救助中心和核對機構對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核查。
2.核對。申請人在提出社會救助意愿時,經申請人授權后,由居住地社會事務辦以函的形式告知戶籍所在地同級辦事機構。戶籍地辦事機構收函后,須積極配合。如居住地有需要戶籍地協(xié)查核實申請對象相關信息的,戶籍地須盡快核實,并將結果以公函形式反饋給居住地社會事務辦。
3.受理審核。居住地社會事務辦在收到戶籍所在地核查、驗證的信息一致和未納入低保等相關證明材料之后,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蘇木、鎮(zhèn)、辦事處社會事務辦提供相關補證材料。
居住地社會事務辦根據入戶調查(第三方評估)結果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社會救助提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要同時在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蘇木、鎮(zhèn)、辦事處宣傳欄(電子屏)和村(居)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戶籍所在地要將公示情況函告居住地民政部門,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進入審批,如公示期間對一方公示有異議的,居住地社會事務辦要進行二次復審。
4.審批。蘇木、鎮(zhèn)、辦事處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擬救助低保戶申請材料按《包頭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辦法》逐一進行審批,在區(qū)社會救助中心抽查、復核后完成系統(tǒng)錄入工作,要同時在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進行二榜長期公示,及時匯總數據報區(qū)救助中心;審批不能通過的要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檔案管理
????居住地的受理機構是檔案管理的主體,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實行分級管理和分類備案。同時,居住地社會事務辦要將審批表的掃描件發(fā)給戶籍所在地同級民政部門,戶籍所在地的救助機構實行分類管理。
?????居住地社會事務辦對戶居分離對象按照戶籍地低保對象管理辦法進行動態(tài)管理和年度(季度)審核,根據各個家庭不同的變化情況,提出停保或增(減)低保金。并將低保對象變化情況及時函告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
(四)資金發(fā)放
????居住地按要求將低保金通過社會化發(fā)放到低保對象個人賬戶。居住地困難群眾申請低保時需辦理農村信用社一卡通,并提供給居住地的社會事務辦。
(五)監(jiān)督和管理
1.政策宣傳。區(qū)民政部門和各蘇木、鎮(zhèn)、街道應當主動公開“居住地可以申辦低?!钡恼?,并暢通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
2.信息互通。申請對象的戶籍地與居住地民政部門、鎮(zhèn)(街道)、村(居)委會等對申請對象都有監(jiān)督、管理的責任,在開展工作時以上部門要做好信息互通、及時反饋。
3.工作人員責任。戶籍地和居住地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相互推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行為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4.騙取低保責任。對于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的,蘇木、鎮(zhèn)、街道社會事務辦應停止最低生活保障,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資金、物資,可以處以非法所得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不繳納罰款的,蘇木、鎮(zhèn)、街道社會事務辦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他違反規(guī)定的,按照居住當地旗縣區(qū)懲戒規(guī)定處罰。旗縣區(qū)民政局部門應當做好監(jiān)督、抽查等工作。
???5.容錯糾錯機制。堅決落實“三個區(qū)分開來”要求,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對非主觀原因導致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救助幫扶范圍的,可免予追究相關責任。以下情形予以“容錯”:經“一事一議”規(guī)范程序確定的低保緩退、放寬救助條件、提高救助標準等事項,事后發(fā)現為“錯救”的;因情況緊急,不能及時核實急難對象實際生活狀況,采取“先行救助”,出現“錯救”的;因申請對象刻意隱瞞,雖采取了必要的調查核查手段未能發(fā)現,導致“錯救”的;因現有政策不夠明晰,救助申請存在一定爭議,為化解突出矛盾審批的救助事項;因居住地申請辦理低保工作還處于探索、嘗試期間,對履職盡責到位,但因信息不對稱、難以預見的客觀因素和改革創(chuàng)新中導致工作失誤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其他應予容錯情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蘇木、鎮(zhèn)、街道要高度重視困難群眾居住地申辦最低生活保障創(chuàng)新試點工作,要精心組織實施,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二)強化部門配合。試點工作涉及多個部門,要充分發(fā)揮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xié)調機制作用,協(xié)同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形成試點工作合力。
(三)形成長效機制。各蘇木、鎮(zhèn)、街道要采取多種方式對試點情況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測,加強綜合評估,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形成長效工作機制。區(qū)民政局將適時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總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原區(qū)民政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2月1日